600117:西宁特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22:28:35
发布机构:西宁特钢
我要纠错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1号楼万达嘉华酒店十八层11806
手机:13997196225 电话:0971-6133280
E-mail:renxuan125@163.com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青捷律意见字(2019)第9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1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办公楼101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任萱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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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七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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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19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上公告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载明了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明确载明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019年5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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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良求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19年5月21日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资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6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4,083,70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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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4,064,8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99.994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合计代表股份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05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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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83,7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83,7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83,7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83,7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83,7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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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324,083,7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113,414,5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的关联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8.《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该议案以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选举尹良求先生、张伟先生、马玉成先生、夏振宇先生、钟新宇先生、徐宝宁先生为公司八届董事会董事,卫俊先生、程友海先生、王富贵先生为公司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表决结果为:
1.尹良求: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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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伟: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3.马玉成: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4.夏振宇: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5.钟新宇: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6.徐宝宁: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7.卫俊: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8.程友海: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9.王富贵:得票数324,06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尹良求先生、张伟先生、马玉成先生、夏振宇先生、钟新宇先生、徐宝宁先生、卫俊先生、程友海先生、王富贵先生的简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予以刊登。
9.《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该议案以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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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史佐先生、何文康先生为公司八届监事会监事。
其表决结果为:
1.史佐:得票数324,064,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2.何文康:得票数324,064,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史佐先生、何文康先生的简历公司已于2019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予以刊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四份。于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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