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互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22:35:21
发布机构:联络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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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2019年4月25日在巨
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院方恒时代中心3号楼联络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李学东先生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95,095,36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2.740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19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006,66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77%。
(三)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1,033,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8,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93%;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07%;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88%;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88%;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88%;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88%;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88%;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037,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2,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07%;反对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0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88%;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875,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5%;反对1,2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69%;反对1,2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4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10、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876,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6%;反对1,2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54%;反对1,2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46%;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04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212%;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88%;弃权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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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 微
经办律师: 赵吉奎
雷天啸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