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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1 23:11:44 发布机构:宁德时代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19-03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公司科技大楼一楼12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毓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9人,代表股份1,276,824,2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16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0人,代表股份961,139,3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78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15,684,9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38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股份332,492,8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14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7人,代表股份16,807,9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6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315,684,9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381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3,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3,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6,818,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8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76,818,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5,723,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1,100,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392,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1%;反对1,10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2,491,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91,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342,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74%;反对9,481,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011,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84%;反对9,481,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845,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68%;反对8,976,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31%;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514,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96%;反对8,97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9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3,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91,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3,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6,823,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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