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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2 14:09:07 发布机构:方圆支承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9-056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0日15:00―5月21日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5月21日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义乌香格里拉酒店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晓光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74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10,597,2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9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01,339,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9,257,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71人,代表股份9,257,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8,354,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9%;反对1,892,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弃权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15,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771%;反对1,892,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89%;弃权35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39%。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8,246,5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6%;反对1,962,2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7%;弃权38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06,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084%;反对1,962,2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62%;弃权38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5%。 3、表决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7,540,1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7%;反对2,7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6%;弃权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00,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779%;反对2,721,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37%;弃权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4%。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8,112,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4%;反对2,095,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弃权38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7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42%;反对2,095,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04%;弃权38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5%。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08,167,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6%;反对1,988,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8%;弃权44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28,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593%;反对1,988,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46%;弃权44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61%。 6、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7,828,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8%;反对2,677,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3%;弃权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89,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953%;反对2,677,1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85%;弃权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2%。 7、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7,845,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1%;反对2,317,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弃权4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506,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11%;反对2,317,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73%;弃权4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16%。 8、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7,828,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8%;反对2,38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6%;弃权38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89,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953%;反对2,38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092%;弃权38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5%。 9、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7,918,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68%;反对2,412,4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45,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408%;反对2,412,4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592%;弃权0股。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8,604,5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0%;反对1,758,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弃权23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64,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755%;反对1,758,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91%;弃权23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5%。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8,539,1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0%;反对1,824,2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23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99,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690%;反对1,824,2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55%;弃权23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获得了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宋建波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18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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