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审议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2、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综上,同意姜少波先生、李洪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拟终止“伊犁国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将该项目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3、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汤洋 邓峰 陈彤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