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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9-05-23 20:30:48 发布机构:丽鹏股份 我要纠错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向华阴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瓶盖产品曲面印刷工艺升级改造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未来各项业务的发展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得到优化,盈利能力得到提高,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等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而定。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关于新任董事2019年目标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新任董事2019年目标薪酬方案与新任董事岗位职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等相适应,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拟定的新任董事2019年目标薪酬方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杨 强 秦书尧 王全宁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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