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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5-23 22:20:55 发布机构:聚光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8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13日以电子邮件、书面传真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9年5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5人,实际参加表决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叶华俊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选举叶华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长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刘维屏、叶华俊、孙越、张晟杰、徐亚明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刘维屏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徐亚明、张晟杰、孙越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徐亚明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刘维屏、徐亚明、叶华俊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刘维屏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晟杰、刘维屏、孙越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张晟杰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各委员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孙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孙越先生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将不重复计薪。总经理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虞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聘任田昆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田昆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春伟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会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研发项目立项的议案》 为进一步壮大公司实力,提高公司整体的综合竞争能力,不断丰富产品线以满足市场需求,公司同意2019年对环保产品线项目、实验室产品项目等六个研发项目预算投入22,000万元(含下属子公司),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直接投入、委托外单位研发等方面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简历 叶华俊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博士)。现任本公司董事长,2003年4月至今,在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二部经理、研究部副总监、环境事业部总工程师兼副总经理等。 截止本公告日,叶华俊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0万股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孙越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环境安全事业部总经理。曾任杭州西泠电气集团分公司经理、北京英克科技集团分公司经理、中国数码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区总监、杭州格林费尔生化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孙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维屏先生,195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9年第一届浙江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曾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和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负责人,现任浙江大学环境健康研究所所长。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浙江省“钱江学者”和浙江大学“求是学者”特聘教授。1982年浙江大学化学系毕业留校工作,先后获浙江大学环境化学硕士学位和东京农业大学应用生物化学博士学位。1990年以来,先后在意大利萨萨里大学生物与环境科学系、美国农业部Salinity国家实验室、日本九州大学、日本东京农业大学、美国加州大学等留学和高访。 截至本公告日,刘维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晟杰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8年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任万向集团法务秘书、浙江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现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浙江钱塘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7年5月至今任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张晟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徐亚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自1998年起受聘担任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承担硕士研究生的“高级财务会计”课程及硕士论文指导工作。历任浙江财经大学财务会计系主任,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主任,中国会计学会电力分会课题评审特邀专家。兼任浙江兆丰机电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徐亚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虞辉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虞辉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万股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田昆仑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止本公告日,田昆仑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8万股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春伟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曾任职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截止本公告日,王春伟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5万股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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