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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关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的补充公告  

2019-05-23 22:20:56 发布机构:天龙光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9-030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的补充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天龙光电”)于2019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公司于今日下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现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补充披露如下: 1、冻结事由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诉状:2017年4月7日,原告德源兴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兴盛”)被告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诺亚”)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1.6亿元,借款用途为偿还银行借款、支付利息、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解除股权质押。 被告所需偿还的银行借款为担保人代为还款,是江苏精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精细”)和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美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金坛支行”)所借的银行借款;被告以其持有的天龙光电2000万股股权出质给金坛支行作为江苏精细和常州美晶的借款担保。 《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的具体用途为:5800万元用于偿还金坛支行出借给江苏精细的贷款本金;8000万元用于偿还金坛支行出借给常州美晶的贷款本金;200万元用于被告为江苏精细、常州美晶支付贷款利息及其他业务所需;2000万元用于支付冯金生的股权转让款。被告自收到原告的借款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出质给金坛支行的2000万股天龙光电的股权解除质押后出质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将1.6亿元借款汇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收款后却未将股权质押给原告。被告称其偿还银行借款之前,已与金坛支行达成提前还贷并解除质押的约定,但金坛支行收到提前还贷的款项后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被告的股权解除质押,导致被告也无法将股权质押给原告。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被告持有2000万股股权进行质押给原告,到目前为止因被告的原因迟迟没有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诸求法院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 2、案件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以案件所涉债权已启动其他司法程序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案件的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裁定中止诉讼。 3、当前状况 因被告常州诺亚没有履行将2000万股天龙光电股权质押给原告,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5月21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同时申请股权冻结(冻结到期日至2021年5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原《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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