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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  

2019-05-27 21:57:04 发布机构:仁智油服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06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苏0114民初5358号 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法院”)案号为(2018)苏0114民初5358号关于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特威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特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上诉的情况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F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陶丹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特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67030.69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5646289.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 2、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驳回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1074600元及造成的经济损失700万元; 3、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上诉费缴纳通知单》。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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