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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8 22:38:25 发布机构:普洛药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9-24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祝方猛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7日-2019年5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703,141,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6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95,067,9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9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08,073,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17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11,336,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44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62,6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08,073,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17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一)审议《关于 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14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36,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141,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36,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三)审议《关于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141,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36,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沁颖、田野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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