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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5-28 23:55:58 发布机构:雄帝科技 我要纠错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中除张世民、许辉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唐孝宏、刘向荣2人因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他97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中,张世民、许辉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唐孝宏、刘向荣2人因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6,000股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6,0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林慧 安鹤男 胡皓华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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