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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2019-06-10 01:48:36 发布机构:快意电梯 我要纠错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0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德恒06F20180190-00004号 致: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电梯”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快意电梯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快意电梯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快意电梯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仅供快意电梯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快意电梯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5月10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8年6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确定以2018年6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633.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五)2019年5月14日,快意电梯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5月14日,向符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2019年5月14日,快意电梯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确定2019年5月14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以4.86元/股的价格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七)2019年6月6日,快意电梯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激励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现有总股本341,137,0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因此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P=P0-V=4.86-0.042=4.818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4.86元/股调整为4.81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八)2019年6月6日,快意电梯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9年6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 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现有总股本341,137,0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 根据公司《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派息后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4.86元/股;V为每股的派息额0.042元/股;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4.86-0.042=4.818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系依据《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刘震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何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陈奋宇 二Ο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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