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顺昌: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16 12:35:14
发布机构:澳洋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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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74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6月29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集团双子楼A座1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名,代表股份419,280,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404,278,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02,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昌正有限公司及林文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4,852,680股,作为本议案关联人,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4,03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3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02,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9%;反对39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昌正有限公司及林文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4,852,680股,作为本议案关联人,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4,03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39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02,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9%;反对39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278,9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9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建平及俞雅琪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