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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5:山东金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6-08-11 19:49:58 发布机构:山东金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山东金泰 公告编号:2016-02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原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原为: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修改为: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 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 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四、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原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下述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一)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二) 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事宜; (三)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五、 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原为: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现修改为: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六、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原为: (一)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1、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推荐方式提名。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5、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现修改为: (一)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董事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 2、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监事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 3、独立董事提名:董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4、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5、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6、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七、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原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必须得到董事本人的认可,且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含已任职董事的年限和本届董事会尚未届满的年限)税前薪酬及福利待遇总额的十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前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更换和罢免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后,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八、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原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其后条 款序号依次调整: 在公司面临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收购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确认是否构成恶意收购;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 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270日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还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十一、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原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比照第一款规定执行。违反本条规定而做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十二、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原为: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五天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用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件方式、专人送达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现修改为: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五天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用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件方式、专人送达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十三、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原为: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总经理人选,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水平。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原为: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现修改为: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监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监事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十五、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原为: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现修改为: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 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况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作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但如果证券监管部门就 “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公司董事会为了对抗前款所述恶意收购行为,在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的收购措施不属于恶意收购。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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