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67:通化东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13 00:55:11
发布机构:通化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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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 2016―06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通化东宝”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918 号)核准,向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一奎、程建秋、
王鹏、姚景江、通化吉祥创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化吉发智盈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殿军、石光共计 9 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55,726,97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68 元。本次发行共
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40,979,911.6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各项税费)
人民币 23,304,501.1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7,675,410.57 元。截
止 2016 年 7 月 20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6]112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 )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 吉林银行通化新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通化东宝丽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五家银行 (以
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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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决议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
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通化县支行
0806020529001055191
440,568,058.19 仅用于本次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包括:(1)
认 购 华 广 生 技
1,200 万股私募
股权项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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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通化县支行
07641001040010848
98,470,974.32
吉林银行通化新华支行 0401011000088888 88,256,985.0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通化东宝丽景支行
158835863720
189,865,656.8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通化分行
22050164863800000049
203,895,912.24
合计
1,021,057,586.67
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合计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系因其中含未支付的律师
费、审计验资及其他发行费用,并含有公司预存未支付完毕的银行转账手续费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泰联合及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引述如下:
甲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县支行、吉林银行通化新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丽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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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洪斌、张志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