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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8月)  

2016-08-16 17:59:37 发布机构:双汇发展 我要纠错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2016年8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投资者投诉管理 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 1 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切实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或者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的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及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利润分配政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 2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或澄清。 第十条 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应用,可以在指定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必要时,公司应开通多部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时间和召集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 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3 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重大资产重组时按有关规定举行 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逐步建立、完善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可以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结合本制度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归纳整理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4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资产重组、关键管理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产经 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忠诚勤勉、诚实守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以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5 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本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承办投资者投诉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二)承 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 复投诉主体。 第三十二条 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关 内容,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由证券部协调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事项,应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 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五)承诺未按期履行;(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 地解决投 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 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6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该保持投诉电话、邮箱畅通,及时接收投 资者投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或咨询事项,公司 应当按照监 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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