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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16 19:27:29 发布机构:海印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6-62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z2016�{50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发行了1,11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11,100万元。 本次扣除承销保荐费(2,000万元)、证券登记费(11.11万元)后的余额109,088.89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6年6月1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2016】京会兴验字第03010008号《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越秀支行”)于2016年7月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6日披露的2016-48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在建行越秀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分别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及结算利息分别转入新开设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两个募集资金专户都仅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康桥镇)25街坊60/1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披露的2016-60号《关于变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三、本次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6710954006,截止2016年8月1日,专户余额为53,059.4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康桥镇)25街坊60/1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5871987000001891,截止2016年8月1日,专户余额为54,51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原康桥镇)25街坊60/1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旭、刘湘玫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23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中信建投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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