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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5:宝硕股份关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9-19 22:32:00 发布机构:宝硕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简称:宝硕股份 股票代码:600155 编号:临2016-064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8.07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自2016年7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相关律师费、诉讼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告知其已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农商行”)起诉包括华创证券在内的4名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年9月3日 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6年9月14日 诉讼机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法定代表人:袁义东 原告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 被告一: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被告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被告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被告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被告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被告三负责人:王纪全 被告三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海尔路65号 被告四: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个旧农信社”) 被告四法定代表人:丁勇 被告四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胜利路2号 诉讼事实及理由:华创证券接受晋商银行委托作为管理人成立了华创招商3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2015年7月华创证券根据晋商银行的投资指令将该资产管理计划部分募集资金(该部分资金为潍坊农商行购买晋商银行“喜盈债市通”6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投资于个旧农信社的同业存款,并经托管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将该资金存入个旧农信社。上述同业存款到期后,个旧农信社以涉嫌刑事案件为由拒绝兑付。潍坊农商行认为,华创证券“作为华创招商3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未严格履行《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协议》约定的义务,对于30,000万元资金不能如期兑付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1)判令晋商银行返还原告资金30,000万元、所欠利息8.07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自2016年7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令被告华创证券、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个旧农信社对请求(1)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因谈判、诉讼追索上述款项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1,000万元;(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因华创证券虽已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但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华创证券将采取以下措施应对本次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 1、华创证券将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律及相关业务专家团队,积极应诉,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根据华创证券与晋商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的《华创招商3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等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华创证券仅根据晋商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无需承担本次投资行为产生的风险、纠纷及诉讼等,华创证券可将华创招商3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个旧农信社的同业存款资产以现状向晋商银行返还,具体协议条款约定如下: 《资产管理合同》第二条三方声明与承诺之2.1.7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及诉讼”。 《资产管理合同》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之6.2.7的约定“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本定向计划投资品种对应的资产标的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验,对标的资产的资金用途、保障方式、还款来源和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不得以管理人未尽到资产管理中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职责向管理人主张权益”。 《资产管理合同》第七条管理人的权利之7.1.7的约定“投资标的到期日或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以及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根据2015年7月10日晋商银行向华创证券出具的《投资指令》(编号:第3期),“我司已知晓此次投资的所有相关合同,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此投资指令投资产生的风险由我行自行承担”。 因此,华创证券严格按照晋商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资产管理,因该投资产生的相关投资风险、纠纷与诉讼均由晋商银行自行处理与承担。即使华创证券在本次诉讼中因败诉而连带承担部分责任,亦可向其他相关责任方追偿。 3、华创证券将对个旧农信社不能如期兑付华创招商3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同业存款本息事项,与个旧农信社及其主管机构积极沟通协调,并保留对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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