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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日科技:关于子公司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09-22 20:10:04 发布机构:兆日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33 证券简称:兆日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4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兆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兆日”)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兆日向安徽地区销售支付密码器构成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均在安徽市场销售支付密码器,经营同种业务,是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独立法人,本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原则,开展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但却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限定为由,积极组织实施划分销售对象来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虽然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签订书面协议,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共同参加了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进行意思联络。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的规定,北京兆日及其他两家公司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 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第一项“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北京兆日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北京兆日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80,259.16元; 2.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八的罚款258,502.50元。 合计:5,638,761.66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北京兆日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安徽省工商局认定的违法所得及罚款金额合计563.88万元,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2%、13.54%、0.67%;若全额缴纳,预计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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