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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5:新疆天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17 17:51:04 发布机构:新疆天业 我要纠错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35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1号)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业”或“公司”)向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00,087,62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5,979,20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目前,公司已向合格机构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979,199股,发行价11.54元/股,共募集资金1,799,999,956.46 元,坐扣含税承销费32,399,999.22元、含税财务顾问费1,425,000.00后的募集资金余额1,766,174,957.24元,于2016年8月16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资金到帐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6〕3-104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 512010100100650780 924,809,650.00 行营业部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 65101560065776150000 841,365,307.24 吾尔自治区分行 合计 1,766,174,957.24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1”) 乙方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2”)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1、乙方2统称“乙方”。 (二)主要内容 1、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闫绪奇、蔡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或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上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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