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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点评:总量控制更严‚结构调整倾向电炉

2018-01-12 00:00:00 发布机构:申万宏源 我要纠错

事件:8日工信部印发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15年发布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置换产能的范围及规则,旨在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办法》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以下三个方面消除打擦边球现象:1)明确置换产能范围。《办法》规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是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严格执行置换比例。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敏感地区执行的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1.25外,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取消同一炉型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改为统一换算数;3)置换流程加以完善。《办法》明确规定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且用于置换的设备要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

政策倾斜转炉置换电炉。1):新版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于高炉的置换标准调整较小。2):对于同炉种转炉置换,淘汰同样规格置换得的容量较原标准下有所减小。3):对于转炉置换电炉,政策有所倾斜,退出相同炉型的转炉可较此前置换得更大容量的电炉。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转炉置换电炉,由于退出转炉需一并拆除配套设施,新建电炉只能进行全废钢冶炼,相较于此前电炉采用废钢+铁水的冶炼方式,实际产量甚至有可能减小。

投资策略:1):总量上看,严禁新增产能,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依然是政策的底线;2):结构上看,政策倾斜转炉置换电炉,鼓励长流程企业转型短流程,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长期看利好废钢产业链以及短流程相关耗材产业链。推荐具备内生盈利成长性的全球钢铁龙头宝钢股份,央企且有整合预期的鞍钢股份,受益于制造业投资恢复的板材区域龙头新钢股份,*ST华菱,南钢股份,大冶特钢,受益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经济圈的区域建材龙头三钢闽光、韶钢松山,同时关注凌钢股份、方大炭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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