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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高端装备专题报告:科创板自动驾驶行业适用估值方法探讨

2019-05-08 00:00:00 发布机构:广证恒生 我要纠错
  自动驾驶行业尚属早期,实现盈利困难,估值应注重对企业核心价值指标的衡量
  自动驾驶行业与其他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行业类似,具备一定技术先发优势,但市场生态尚未成熟。大多数企业主要特征是技术落地尚需时间,生态需要培育,短期内实现盈利有较大困难,但技术又需要持续更迭和投入。科创板允许尚未盈利的企业上市,并采用市场询价机制,对自动驾驶行业是利好,能有效促进创业热情、打开直接融资渠道,方便创投机构资金的参与与退出,但如何准确估值成为新的难点。传统以PE为核心的估值方法围绕盈利展开,不适合自动驾驶企业,其估值将更加注重对能够带来未来盈利的核心价值的衡量,如技术水平、研发实力、管理团队等。
  海外龙头企业通常分阶段、分业务采取合适的估值方法,早期则多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
  自动驾驶行业具有资本密集、技术密集以及涉及产业链较长的特征,企业前期需要持续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技术研发,且短期内难见成效。通过对主流市场关于自动驾驶企业的分析发现,单纯以PE等相对估值方法很难满足此类企业要求,因此可以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和业务模式,应用不同的估值方法,主流估值方法有DCF、P/S、P/E、EV/EBITDA等。以海外的自动驾驶龙头特斯拉和Waymo为例,(1)对于特斯拉,通常采取分阶段估值更为合理,初创阶段适用未来现金流折现的方式(类似DCF方法)来对公司进行估值。成长时期使用P/S估值法对其进行估值;成熟时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P/E、EV/EBITDA等估值方法。(2)对于Waymo,可对其自动驾驶出租车、物流运输、软件授权许可三大业务的未来市场空间,使用DCF方法分别估值,总估值达上千亿美元。
  初创公司探索期适用DCF估值,应关注其成长空间、研发力量,成长期则适用PS估值
  初创公司凭借各自优势,在无人驾驶整车制造、运营、系统解决方案或关键零部件等领域获得重要地位。中国自动驾驶初创企业具有高估值,例如小鹏汽车、小马智行估值均超百亿人民币。结合国外龙头自动驾驶企业的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未盈利的初创企业来说,在探索期应该更加关注成长空间及研发力量等,可以对公司产品的未来空间、市场占有率进行预测再进行折现。用PS估值对于具备一定收入规模的成长性标的更合理。
  风险提示:行业发展情况不达预期、政策推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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