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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和邦集团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形,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因2021年9月7日误操作导致股票减持数量,超过了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上下一手股票买卖限制一事,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8月21日,你公司持有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邦生物”)股份2,754,858,803股,占总股本的31.19%,为和邦生物控股股东。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7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合计减持和邦生物股份446,252,200股,占总股本的5.05%。2021年9月9日,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作为和邦生物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4,689,689股,约占总股本的0.05%。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和邦集团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形,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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