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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年3月7日(星期一)15:0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18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副董事长李鹏志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0,201,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34,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6,166,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4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644,7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034,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10,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1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因遏制新型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出行不便而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4,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该部分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已经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黄环宇、杨启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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