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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45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证券代码:600009    证券简称:上海机场    公告编号:临2022-011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45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上海机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7)。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现将反馈意见回复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文件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09    证券简称:上海机场    公告编号:临2022-012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45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并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之“(四)盈利预测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和承诺业绩的核算范围”、“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六、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之“(四)盈利预测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和承诺业绩的核算范围”中,补充披露了广告板块、物流板块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承诺业绩的具体核算范围。

2、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募集配套资金”之“(九)机场集团的具体认购数量”和“第六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九)机场集团的具体认购数量”中,补充披露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机场集团的具体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

3、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二)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之“1、历史沿革”中,补充披露了机场集团增资事宜。

4、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四)下属参控股公司情况”之“1、上海机场广告有限公司”中,补充披露了广告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虹桥公司、广告公司、德高动量从事相关广告业务是否已办理必备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已建立广告内部审核制度及制度具体情况、有效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广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形等内容。

5、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四)下属参控股公司情况”之“2、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之“(2)股权结构”中,补充披露了地服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6、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四)下属参控股公司情况”之“3、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中,补充披露了德高动量的主要经营模式,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及回款情况,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等。

7、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四)下属参控股公司情况”之“3、上海机场德高动量广告有限公司”之“(2)股权结构”中,补充披露了德高动量其他股东(即梅迪派勒广告有限公司和动量传媒国际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德高动量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8、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9、虹桥机场业务划转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虹桥机场业务划转相关资产、负债及有关业务和人员的划转范围及依据,业务划转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性、完整性;虹桥机场业务划转中债务转移的基本情况及债权人同意情况、业务合同转移的基本情况及合同相对方同意情况;虹桥机场业务划转涉及人员情况等内容。

9、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七)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4、模拟报表的编制基础”中,补充披露了虹桥公司本次交易虹桥公司模拟报表编制基础及假设,未编制模拟现金流量表和模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合理性,模拟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变动与模拟利润表的净利润是否具有勾稽关系;模拟报表编制过程中,针对虹桥公司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科目能否准确与机场集团进行区分等内容。

10、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七)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5、适用新租赁准则后,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过程”中,补充披露了虹桥公司适用新租赁准则后,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过程。

11、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七)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6、新租赁准则对虹桥公司财务报表结构、经营成果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适用新租赁准则对虹桥公司财务报表结构、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12、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八)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之“1、主要资产情况”之“(3)无形资产”之“1)土地使用权”之“B.租赁土地使用权”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虹桥公司向机场集团租赁划拨土地,是否已经取得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证载土地用途,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土地租赁是否存在违约或不能续租的风险;上述土地租赁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上市公司、虹桥公司向关联方机场集团租赁土地的价格是否公允等内容。

13、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八)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之“1、主要资产情况”之“(3)无形资产”之“1)土地使用权”之“B.租赁土地使用权”中,补充披露了相关资产具体使用情况,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租赁资产占其经营资产的比重等内容。

14、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虹桥公司”之“(八)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之“1、主要资产情况”之“(3)无形资产”之“2)商标”和“3)专利”中,补充披露了机场集团未将字样为“虹桥国际机场”的商标(注册号为11296828、11297091、11297477)作为虹桥机场运营相关经营性资产划转至虹桥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影响虹桥公司业务、资产独立性;虹桥公司是否对前述无偿许可的商标、专利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被提前终止授权使用的可能性。

15、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四)下属参控股公司情况”之“1、控股公司”之“(1)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站有限公司”之“3)产权控制关系”中,结合物流公司与锦海物流管理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及背景、主要条款,以及浦东货运站的董事会构成、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补充披露物流公司能否有效控制浦东货运站,有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计划等内容。

16、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四)下属参控股公司情况”之“1、控股公司”之“(1)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站有限公司”之“4)本次交易未直接购买浦东货运站51%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未直接购买浦东货运站51%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17、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5、主要经营模式”之“(3)结算模式”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报告期内月结和现结客户占比情况,现金收款的金额、比例及核查过程,是否存在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物流公司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及有效性等内容。

18、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7、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之“(3)报告期内劳务服务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物流公司劳务采购的基本模式、相关协议签署情况、权利义务分配等具体信息,以及对外采购的劳动者数量、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劳务采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物流公司对外采购劳务服务是否构成劳务派遣,相关供应商是否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资质,被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物流公司有无因劳动用工事项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前述劳务服务供应商是否专门或主要为物流公司服务,该供应商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内容。

19、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10、虹桥货站业务整合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虹桥货站业务整合的具体背景、决策或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作价公允性、整合实施情况,本次整合对物流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虹桥货站业务整合至浦东货运站而非物流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等内容。

20、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10、虹桥货站业务整合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虹桥货站业务整合相关资产、负债及有关业务和人员的划转范围及依据,业务整合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性、完整性;虹桥货站业务整合中债务转移的基本情况及债权人同意情况、业务合同转移的基本情况及合同相对方同意情况;虹桥货站业务整合涉及人员情况等内容。

21、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五)主营业务情况”之“11、未来发展规划”中,结合目前浦东机场与虹桥机场的货站业务在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整合情况,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物流板块的各子公司分工、业务管理模式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内容。

22、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七)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5、适用新租赁准则后,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过程”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适用新租赁准则后,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过程。

23、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七)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6、新租赁准则对物流公司财务报表结构、经营成果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适用新租赁准则对物流公司财务报表结构、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24、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八)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之“1、主要资产情况”之“(2)租赁房屋”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使用或租赁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土地的情形,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产权证书办理进展,以及取得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内容。

25、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八)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之“1、主要资产情况”之“(3)无形资产”之“2)商标”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是否对前述无偿许可的商标、专利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被提前终止授权使用的可能性。

26、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物流公司”之“(八)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之“1、主要资产情况”之“(4)使用权资产”中,补充披露了相关资产具体使用情况,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租赁资产占其经营资产的比重等内容。

27、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浦东第四跑道”之“(一)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继续向机场集团租赁浦东第四跑道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租赁协议签署情况等内容

28、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浦东第四跑道”之“(一)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浦东第四跑道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影响相关资产后续正常使用;本次未将相应土地使用权纳入收购范围的原因及主要考虑等内容。

29、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浦东第四跑道”之“(五)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四、浦东第四跑道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浦东第四跑道的相关审计数据。

30、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虹桥公司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情况介绍”之“1、资产基础法”之“(6)长期股权投资”之“1)广告公司”和“2)德高动量”中,补充披露了广告公司、德高动量收益法评估的各参数选取依据、具体评估过程,相关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划分依据及合理性;广告公司、德高动量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在手订单、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重要预测参数的可实现性;广告公司、德高动量最新业绩实现情况,与评估预测是否存在差异及对估值的影响等内容。

31、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虹桥公司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情况介绍”之“1、资产基础法”之“(6)长期股权投资”之“1)广告公司”和“2)德高动量”中,补充披露了德高动量、广告公司折现率计算过程中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近期可比交易的折现率选取情况及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32、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虹桥公司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情况介绍”之“1、资产基础法”之“(7)不动产”中,补充披露了虹桥公司主要房屋建筑物成新率、单位面积重置价格的选取依据,虹桥公司评估增值的依据及合理性。

33、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虹桥公司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情况介绍”之“1、资产基础法”之“(8)设备类资产”中,补充披露了虹桥公司主要设备类资产会计折旧年限,评估采用的经济使用年限,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更替、行业发展情况,虹桥公司评估增值的合理性等内容。

34、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虹桥公司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情况介绍”之“1、资产基础法”之“(10)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之“3)机场广告阵地使用权”中,补充披露了归属于虹桥公司阵地产生收入、阵地租赁费的具体测算依据,是否与德高动量收益法评估中预测的营业收入等数据一致;虹桥公司与德高动量相关协议期限、续期安排、报告期内德高动量广告收入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年度业务发展预测及预测期内广告阵地使用权收入的可实现性。

35、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三、物流公司100%股权评估情况”之“(一)评估基本情况”之“2、评估增减值的主要原因”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36、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三、物流公司100%股权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情况介绍”之“2、收益法”之“(4)评估主要参数、依据及合理性分析”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预测期长达19年的原因及合理性。

37、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三、物流公司100%股权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情况介绍”之“2、收益法”之“(4)评估主要参数、依据及合理性分析”之“11)净利润预测”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2022年至2024年预测净利润的可实现性及合理性;物流公司最新业绩实现情况,与评估预测是否存在差异及对估值的影响等内容。

38、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三、物流公司100%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情况介绍”之“2、收益法”之“(4)评估主要参数、依据及合理性分析”之“13)折现率的确定”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近期可比交易的折现率选取情况及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公允性等内容。

39、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四、浦东第四跑道的评估情况”之“(一)评估情况介绍”之“3、评估方法介绍与选择”之“(2)评估方法选择”中,补充披露了针对浦东第四跑道仅选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40、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之“4、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补充披露了关于本次重组无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

41、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中从财务核算、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职工关系等方面,补充披露了划转整合后的虹桥公司、物流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要求等内容。

42、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虹桥公司”之“1、财务状况分析”之“(1)资产结构分析”之“4)其他应收款”中,结合虹桥公司对机场集团的应收往来款情况,补充披露了虹桥公司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规定等内容。

43、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虹桥公司”之“1、财务状况分析”之“(1)资产结构分析”之“2)应收账款”之“C.应收账款按欠款方分析”中,补充披露了虹桥公司对德高动量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对应交易背景、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44、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虹桥公司”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1)营业收入分析”之“2)营业收入按业务构成分析”之“B.非航空性业务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了虹桥公司与德高动量就广告阵地业务所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虹桥公司广告阵地业务的具体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政策,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广告阵地业务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及变化情况和广告阵地业务收入大幅增加的合理性等内容。

45、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虹桥公司”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3)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了虹桥公司模拟毛利率拆分背景及依据、虹桥公司下属各业务板块模拟毛利率及变化情况、模拟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和虹桥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等内容。

46、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物流公司”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1)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报告期内境外航线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等内容。

47、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物流公司”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2)营业成本构成分析”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相关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收费标准;相关协议是否存在违约或终止的风险,对物流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48、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物流公司”之“2、盈利能力分析”之“(3)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了物流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物流公司预测期毛利率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及毛利率水平的可实现性等内容。

49、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之“9、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对所持地服公司、德高动量股权的会计处理”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有效控制地服公司、德高动量,以及有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计划;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对所持地服公司、德高动量股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对损益的影响等内容。

50、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之“(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机场集团各自持有的跑道资产及其报告期内经营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以及机场集团所持跑道资产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合理性等内容。

51、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之(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浦虹物流现有业务是否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货站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快通物业停车场业务是否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停车场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等内容。

52、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二)标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虹桥公司、物流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及其合规性。

53、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二)标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之“1、虹桥公司”之“(2)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虹桥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及必要性。

54、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二)标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之“2、物流公司”之“(2)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物流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及必要性。

55、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二)标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之“2、物流公司”之“(2)关联交易情况”之“4)其他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与机场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往来情况;货站公司存款存放于资金结算中心的原因及资金安全性;自报告期末至今,标的资产有无新增与机场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往来;货站公司解除资金管理协议对其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以及货站公司后续会否继续与资金结算中心发生资金往来等内容。

56、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之“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前后关联交易的金额及规模占比具体变化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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