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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根据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新光圆成于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自然人陈某等11位投资者共支付人民币308,878.73元;由被告周晓光、虞云新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共同向自然人陈某等11位投资者共支付人民币154,439.36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1】浙07民初505-515号)。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新光圆成于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自然人陈某等11位投资者共支付人民币308,878.73元;由被告周晓光、虞云新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共同向自然人陈某等11位投资者共支付人民币154,439.36元。若各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周晓光、虞云新共同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4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756.35万元。其中已判决/调解20起诉讼,合计涉案金额96.83万元,已庭外和解撤诉19起,合计涉案金额1617.73万元,其余诉讼均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合理估计对投资者诉讼事项于2021年度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鉴于其他相关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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