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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监事李江先生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监事李江先生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李江:

经查,你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食品”或“公司”)时任职工监事,配偶匡彩玉于2021年11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金额9,807元,又于2021年11月3日卖出公司股票300股,金额8,874元。

你担任监事期间,你配偶匡彩玉将持有的青岛食品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于3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经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度重视此事,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李江先生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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