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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反馈回来的担保合同资料,公司与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金坦公司在该行开展的贷款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坦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金坦公司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9,953.12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9,000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反馈回来的担保合同资料,公司与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金坦公司在该行开展的贷款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1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330,300万元,其中为金坦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7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16,398.92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医药产品;生产、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治疗用生物制品(人促红素注射液、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小容量注射剂(那屈肝素钙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奥木替韦单抗注射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对金坦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金坦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石综授字20220079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公司愿意向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金坦公司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1、保证金额:2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和其他公司担保累计总额为266,281.54万元,占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3.48%。其中对子公司担保257,281.54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2.01%;对外部担保9,00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47%。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9,000.00万元,截止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已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投资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焦化集团的债权人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下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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