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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截止2022年2月11日拖欠的贷款本息共计100088651.06元(其中:本金99359051.46元,正常利息243500元,复利:916.60元,逾期罚息:485183元),并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9359051.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及以99359051.46元贷款未付正常利息24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支付复利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在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安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截止2022年2月11日拖欠的贷款本息共计100088651.06元(其中:本金99359051.46元,正常利息243500元,复利:916.60元,逾期罚息:485183元),并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9359051.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及以99359051.46元贷款未付正常利息24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支付复利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在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安县法院”或“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鄂1022民初686号和《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68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公安支行”)就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公安县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3月10日向公安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安县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

单位负责人:喻慧,支行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朱弟雄,男,汉族,1955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22423195501040318,住公安县斗湖堤镇光明路4号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2022年2月11日拖欠的贷款本息共计100088651.06元(其中:本金99359051.46元,正常利息243500元,复利:916.60元,逾期罚息:485183元),并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9359051.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及以99359051.46元贷款未付正常利息24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支付复利。

2、判令被告2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3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4朱弟雄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全部债务在13500万元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立即向原告清偿。

3、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2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申请贷款。原告经审核批准向凯乐科技贷款,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4月26日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42010120200006615、42010120210002261),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内的固定年利率为5.22%及每月的结息日期为21日、逾期的罚息年利率为固定利率上浮50%即7.83%、逾期后对未付正常利息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出现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内容。原告农行公安支行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4月27日向被告凯乐科技公司发放了两笔5000万元贷款,并受被告凯乐科技委托将两笔贷款转入其指定银行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

原告为了保障贷款的资金安全,与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乐通信”)签订有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42100620160009394、4210020190001973),由其为凯乐科技贷款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期间分别为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2019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分别为8040万元、12540万元。并且,原告还与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达商贸”)、被告朱弟雄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2100520190004145),由其为被告凯乐科技在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形成的13500万元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原告与被告凯乐通信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2100520200002762),由其为被告凯乐科技在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形成的13500万元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是,第一笔2020年12月28日发放的50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凯乐科技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第二笔2021年4月27日发放的5000万元贷款,因被告凯乐科技己存在贷款违约,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通知其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立即偿还,但被告凯乐科技也未履行。凯乐科技的行为己严重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己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己向凯乐科技及相关抵押人、保证人发出了催收通知,被告凯乐通信、科达商贸及朱弟雄也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担保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允所诉。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安县法院已就公司与农行公安支行合同纠纷事项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022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公安县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朱弟雄的银行存款100088651.06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已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1.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28号;2.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53号;3.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45号;4.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74号;5.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559号;6.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841号;7.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46273号;8.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63号;9.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58号;10.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84号;11.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86号;12.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38号;13.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35号),保全期限为三年。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公安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1022民初686号;

3、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686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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