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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规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 “解释”),根据解释规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报表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解释对母公司、子公司报表进行调整,将子公司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列示为母公司货币资金,母公司挂其他应付款,子公司将其列示为其他应收款,合并报表无变化。

根据解释规定,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据此对2020年12月31日报表列示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3 月22 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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