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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进展的公告(临2021-026)。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22-008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或将导致公司因担保事项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亿元;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需由签订协议的任一方,将本协议报至北京一中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北京一中院最终是否依据本协议内容裁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协议内容经北京一中院最终裁定,公司将根据北京一中院出具的裁定书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届时,或将导致公司2022年度利润增加3.15亿元。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进展的公告(临2021-026)。中建四局依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1破1号之五的裁定书中的“一、联都星城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时转移;二、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办理过户事项。

2022年3月18日,经公司与中建四局协商一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签订背景

2017年9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5753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0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9,511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78亿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1.78亿元。

2020年10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2021年8月,天津九策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对联都星城部分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在预定的期限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导致流拍;2021年9月,公司和中建四局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双方约定中建四局先在债务人天津九策破产和解程序中向债务人主张5753号裁决所裁定的剩余工程款债权。

2022年1月,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执749号,裁定解除对宁波中百持有的西安银行9,511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中建四局诉宁波中百担保债务执行一案尚未执行终结。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乙方(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二)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就本案所有的债权债务以已经发还的178,452,830.82元案款为限;上述执行标的系乙方依据上述5753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内容所履行的保证债务;甲方承诺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就本案所涉上述5753号裁决书及相关担保函事项不再有任何的执行诉求。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或将导致公司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亿元;

(二)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需由签订协议的任一方,将本协议报至北京一中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北京一中院最终是否依据本协议内容裁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前期因担保案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4.93亿元,扣除已经扣划款项1.78亿元后,预计负债余额3.15亿元,若本协议内容经北京一中院最终裁定,公司将根据北京一中院出具的裁定书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金额,届时,或将导致公司2022年度利润增加3.15亿元。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22-00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股东竺仁宝先生、宁波中百认可中建四局在(2020)京01执749号执行案中从宁波中百处获偿的1.78亿元,股东竺仁宝先生放弃对中建四局的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本次《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或将间接导致宁波中百因担保事项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亿元及宁波中百2022年度利润或将增加3.15亿元。

一、三方和解协议签订背景

2021年7月,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浙02民初1470号的文件,获悉宁波中院已受理原告竺仁宝与被告龚东升、中建四局、第三人宁波中百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临2021-014)

2022年3月18日,公司股东竺仁宝先生、中建四局、宁波中百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原则,自愿达成并签订了《三方和解协议书》。

二、三方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各方

甲方:竺仁宝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胡家弄7-1号

乙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丙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丙方认可乙方在(2020)京01执749号执行案件中合法、有效地自丙方处获偿178,452,830.82元。

2、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的一切权利主张及/或诉讼请求,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同意签收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民事调解书;如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78,452,830.82元。

3、乙方在(2020)京01执749号案件中经由法院发还的丙方名下178,452,830.82元款项,丙方将另行向真正的责任人主张权利进行追索。

4、本和解协议三方之间的所有争议均以本和解协议为断;除和解协议已有明确约定者外,所有权利均一概放弃、所有义务均一概免除。

5、甲方、乙方和丙方一致同意请求宁波中院根据本和解协议书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三、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股东竺仁宝先生、宁波中百认可中建四局在(2020)京01执749号执行案中从宁波中百处获偿的1.78亿元,股东竺仁宝先生放弃对中建四局的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二)本次《三方和解协议》的签订,或将间接导致宁波中百因担保事项而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亿元;由于宁波中百前期因担保案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4.93亿元,扣除已经扣划款项1.78亿元后,预计负债余额3.15亿元,本协议的签订,或将间接导致宁波中百2022年度利润增加3.15亿元。

(三)公司因5753号裁决被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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