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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号)核准,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5,555,556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140号)同意,本行于2019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2-007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15,716,631股,占本行总股本的38.0826%。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因2022年3月2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3月2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号)核准,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5,555,556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140号)同意,本行于2019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本行总股本5,000,000,000股,发行后本行总股本5,555,555,556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5,555,556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行于 2020年8月25日公开发行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青农转债”,转债代码128129;青农转债的转股起止日期为2021年3月1日至 2026年8月24日。截至2022年3月15日,本行总股本为5,555,603,84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共计2,115,716,631股,占本行总股份的38.0826%,共涉及2,174名股东,锁定期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3月28日上市流通(因2022年3月2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3月28日)。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有关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并列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并列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亦作相应调整。”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青国资委〔2020〕28号),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的500,000,000股股份无偿划转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项于2020年10月12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履行。同时承诺,作为青岛农商银行的主要股东,自取得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0股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除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3.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伟,特此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青岛农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

4、本人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间,青岛农商银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马鲁承诺如下:

“1、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青岛农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青岛农商银行,则青岛农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青岛农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青岛农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4.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本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可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5.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申报期间,本行新增股东承诺如下:

“自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青岛农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限售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行资金的情形,本行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3月28日(因2022年3月2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3月28日)。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15,716,631股,占本行总股份的38.08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174名,其中9名法人股东、2,165名自然人股东。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上表仅逐一列示本次申请上市限售股股东中的法人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为便于投资者阅读公告,不逐一列示。

2.上述2,159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其持有的本行限售股份总数的15%,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舍掉处理。

3.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0名,包括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刘仲生、刘宗波、贾承刚、丁明来、王建华、范元钊、姜秀娟、隋功新、姜伟及曾任监事马鲁。现任监事孙从程、首席信息官朱光远、曾任财务总监袁文波亦作为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进行解除限售。其中,袁文波女士于2019年10月担任本行财务总监,离任未满半年,离任生效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2-008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执421号《执行裁定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行与欧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能源有限公司、庞瑞娥、李书杰、李金堂、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行就与欧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能源有限公司、庞瑞娥、李书杰、李金堂、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本行分别于2022年1月22日、2022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2-006)。

二、本次诉讼案件执行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40,585,812.78元,执行费807,985.8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抵押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启动处置程序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在条件具备时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申请执行等措施,维护本行权益。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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