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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系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毋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另,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其中与收入相关的问答中对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成本的确认与列报明确解释如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收入〉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将产品销售发生的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和《实施问答》的规定,将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列示。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五、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表,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系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毋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补充说明

公司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但未单独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规定,现予以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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