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审核问询函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于2022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于2022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于2022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于2022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根据相关要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结合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和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内容进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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