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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具体事项请详见2021-007号公告)。2022年4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福田法院”)【(2021)粤0304民初18203号】《民事判决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收到的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具体事项请详见2021-007号公告)。2022年4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福田法院”)【(2021)粤0304民初182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晟汇金公司”)

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合伙”)

被告:洛阳均盈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均盈合伙”)

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素资本公司”)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

第三人:四川金顶

原告飞晟汇金公司诉被告朴素至纯合伙、洛阳均盈合伙、朴素资本公司、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以及第三人四川金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圳福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飞晟汇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予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收到的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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