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提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以下简称“本案”,案号:[2020]粤19民初25号),请求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亮电器”)签署的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标的资产不享有抵押权,判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威亮电器办理标的资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东莞中院已立案受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提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以下简称“本案”,案号:[2020]粤19民初25号),请求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亮电器”)签署的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标的资产不享有抵押权,判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威亮电器办理标的资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东莞中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9民初25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049元由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具体内容详阅公司于2020年4月1日、2021年1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案诉讼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899号),二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049元由公司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判决为二审判决结果,公司拟申请再审。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继续积极参与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维护公司与本案相关的权益,在本案诉讼之前,公司已于2019年11月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三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案号:[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2020年4月,东莞三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必须以本案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东莞三院已裁定中止诉讼。具体内容详阅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后续公司将继续积极参与并密切关注相关诉讼进展,并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同时,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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