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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拟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

原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

●投资金额: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金额10,00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伙企业于近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尚未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该基金此后还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因而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密切持续关注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其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切实降低公司投资风险。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参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拟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公司与各方签署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合伙企业近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名称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71YT2U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粤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义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0日

合伙期限:2021年5月20日至长期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C0701

2、各合伙人认缴出资及出资比例

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认缴出资及出资比例

单位:万元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原合伙人段然退伙,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变更为创业投资(具体内容如上)。

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认缴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3、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与粤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粤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在其任职。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粤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粤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QEG8M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王义克

5、成立日期:2017-01-11

6注册资本:10,000万元

7、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420

8、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P1061409

10、其股权结构为: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粤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11、经营情况:主要投资领域包括生命健康、前沿科技、新型能源领域,其中生命健康领域重点关注新药研发创新技术平台、创新靶点、创新器械、医疗服务、互联网医疗、CXO、上游耗材及设备等,前沿科技领域重点关注半导体材料、半导体设备、基础软件、网络安全、北斗产业链等,新型能源领域重点关注动力电池产业链、光伏产业链、储能技术、氢能技术等。2021年经营情况良好,共发行4支基金,规模5.59亿元,2022年初至今,共发行3支基金,规模3.03亿元,2021年至今完成8个投资项目,覆盖生物制药、医疗服务、金融科技、芯片制造、新能源电池等领域。

12、主要管理人员:

王义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任管理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曾任职于国际投行、公募基金,拥有十余年资本市场、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验,投资业绩优秀,对二级市场投资研究有深厚的经验,尤其擅长医药、科技等领域的投资,对行业有深刻的理解以及丰富的资源积累。

范国钦,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有机化学博士,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生命健康板块负责人。曾任职于医药企业、券商研究所,负责创新药以及相关产业链的研究工作,连续4年新财富等评选最佳卖方分析师核心成员,对创新药企、Biotech以及医药外包CRO&CMO等细分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三、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本合伙企业已于2021年05月20日设立,原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合伙人为粤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万元)、段然(认缴出资额4990万元),截至2022年3月23日,本合伙企业尚未实际经营。本合伙企业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并签署《变更决定书》,同意合伙企业更名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粤民投睿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段然退出本合伙企业,并同意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出资额做相应变更。

2、目的和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保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本合伙基金的类型

创业投资基金。

4、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如营业执照注明了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本合伙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自合伙基金成立之日起算,且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普通合伙人在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变更本合伙基金的存续期。

5、无固定回报承诺: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得视为对有限合伙人给予任何形式的固定回报之承诺。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不构成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就本合伙企业经营绩效向任何有限合伙人做出的任何保证。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粤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应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

2、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3、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8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捌仟万元整)。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5,500,000.00  元(大写:伍佰伍拾万元整)。

4、各合伙人的出资缴付

分期缴付出资:各合伙人的出资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缴付通知”)分期缴付。

各合伙人应按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通知”在指定日期内缴付至本合伙企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三)基金成立的条件

合伙人均根据缴付出资通知书规定缴付出资的,本合伙基金在缴付出资的期限届满时成立。有效签署本协议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合伙人不少于1人(含)且不超过50人时,普通合伙人也可在缴付出资期限届满前宣布本合伙基金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伙基金成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基金业协会办理本合伙基金的备案手续。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本合伙基金在缴付出资期限届满后,仍不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宣布本合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有限合伙人已支付的实缴款本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本合伙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不得向合伙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报酬。

合伙基金募集失败,合伙人应向基金管理人退还其已签署的本合伙基金全部认购文件。

(五)出资的违约责任

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缴付出资额的合伙人为出资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其它约定的合伙人为其他违约合伙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出资违约合伙人一起合称“违约合伙人”)。

自出资截止日或基金成立日(孰早为准)起,就该等逾期缴付的金额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即“出资违约金”。

(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普通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企业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投资事务作出决策;

(2)委派或变更执行合伙事务代表;

(3)聘任或聘请专业人士或专业中介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4)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分配权;

(6)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4)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5)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基金份额(担任管理人除外);

(7)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9)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获取年度财务报表,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合伙人大会并参加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7)依法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8)依法经营或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9)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分配权;

(12)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1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充分认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金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和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执行事务合伙人

3.1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可在普通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及依本协议约定转让权益时更换并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2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责具体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后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3.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2)筛选投资项目;

(3)决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并执行相关投资方案;

(4)根据合伙企业与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5)管理投资项目;

(6)决定投资项目的退出,并执行相关退出方案;

(7)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8)按照有限合伙人的要求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

(9)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事宜;

(10)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11)办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各类税费事宜;

(12)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

(13) 处理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七)管理方式

1、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本合伙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由本基金管理人一并执行与承担。

2、就管理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管理,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本合伙基金管理费率为每年【2%】,管理费以合伙企业认缴金额为计算基础,并以首次备案日作为起算日(“起算日”),按自然年度计算,自起算日起,其所在年度的管理费计提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在一个管理费计提年度内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

(2)管理人有权独立决定对有限合伙人承担管理费的基数或费率予以调低或豁免。若因基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在该自然年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的,已计提的管理费可顺延支付。

(3)本合伙基金成立满5年后不再收取管理费。在本合伙基金成立的前5年内,若因任何原因本合伙基金提前终止,当年已计提的管理费管理人需退还,同时不再计提基金终止后年度的管理费。

(八)托管事项

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将委托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的资金实施托管,以确保本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具体的托管事宜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托管账户内的任何现金支出均应遵守本合伙企业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托管人的选择及更换,托管协议的确认及签署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因委托托管机构而需向托管机构支付的托管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托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以托管协议为准。

本合伙企业的托管机构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

(九)合伙基金费用

合伙基金发生的费用应当自合伙基金成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基金计提支付。

(十)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1、合伙人入伙

1.1自本合伙基金成立之日起的12个月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既存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后续募集(该等后续募集的新认缴人或追加认缴出资额的既存有限合伙人称为“后续募集合伙人”),后续募集新增出资额,既存有限合伙人拥有优先认购权。

后续募集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新增认缴出资额不超过首期募集金额的3倍。

后续募集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或修订后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或其补充协议有关出资的约定日期和金额进行出资。

1.2除上述情形外,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入伙的情况包括:

(1)依据本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受让合伙权益从而实现入伙;

(2)依据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或被除名后,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实现入伙。

2、合伙人退伙

2.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的要求。

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条件而丧失该资格或不再具备该等条件;

(3)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还有其他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1)在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2)未勤勉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和责任;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非经其他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且决议通过,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体退还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

普通合伙人因约定情形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普通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4、合伙人权益转让

4.1本合伙基金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合伙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人向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合伙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不享受优先受让权。

4.2除非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且经其他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否则,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予第三人。

(十一)投资事项

1、投资范围

本合伙基金主要投资于生命健康行业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投资程序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普通合伙人指定,主要权限为对合伙企业拟投资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决策。投资决策需经过全体投审委员会成员通过方可执行。

3、投资禁止行为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资金拆借等业务;

(2)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3)不得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机构),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专项投资于投资项目的企业除外;

(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委托贷款、金融衍生品、赞助、捐赠、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等支出;

(7)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协议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二)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对项目投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可分配收入,应当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可分配收入分配直至累计达到其实缴资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向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届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分得的金额等于截至该分配时点时其已支付但未获得返还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如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金额少于权利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则按照届时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完毕为止。

(2)如进行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分配门槛收益:向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届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金额计算的年化收益达到【6】%。如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金额少于门槛收益,则按照届时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完毕为止。

(3)如进行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可分配收入,则该等部分的【20】%作为业绩提成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及其团队(其中【7.8】%分配给基金管理人,【12.2】%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珠海益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等剩余可分配收入的【80】%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亏损分担

2.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按以下顺序分担亏损:

(1)全体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以其认缴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2)如合伙企业仍有亏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投资渠道,优化公司投资结构。同时公司作为投资人,在项目培育成熟后可实现投资退出,从中分享投资回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总投资额占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同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合伙企业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因此,本次投资对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实施过程不确定性风险

本合伙企业刚完成工商注册,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尚未足额缴纳,可能存在未能按时、足额募集到资金的风险。

2、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

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以实际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3、投资规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该基金,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情况下适度参与风险投资,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根据该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等,基金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设立后续推进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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