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银租赁”)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被告一:宁波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银泰”);被告二:公司;被告三: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泰”);被告四: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旅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为约138,814.59万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故涉案金额变更为约143,529.08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利息,因调解协议暂未执行完毕,故本次调解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银租赁”)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被告一:宁波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银泰”);被告二:公司;被告三: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泰”);被告四: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旅集团”)。
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22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2-049号公告。
二、调解情况
2022年6月,在案件庭审过程中,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3月31日,宁波银泰拖欠交银租赁债务本息为人民币1,407,562,150元、咨询服务费19,740,000 元、律师费180,000元及滞纳金,宁波银泰分期偿还前述款项,具体安排如下:
(1)宁波银泰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息85,000,000元;
(2)宁波银泰应于法院解除其银行账号查封后2个工作日内归还交银租赁本息28,715,700 元,并向交银租赁支付保证金1,284,300元;
(3)宁波银泰应于2022年8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10,000,000元;
(4)宁波银泰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10,000,000元;
(5)宁波银泰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120,000,000元,利息101,901,625 元,咨询服务费8,260,000元;
(6)宁波银泰应于2023年11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147,998,656.39元,利息 29,870,400元;
(7)宁波银泰应于2024年5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152,603,634.58元,利息25,265,421.81元,并支付咨询服务费 6,860,000元;
(8)宁波银泰应于2024年9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 157,351,896.67元,利息 13,678,106.48 元;
(9)宁波银泰应于2025年5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162,247,900.94元,利息 20,828,207.27元,并支付咨询服务费4,620,000元;
(10)宁波银泰应于2025年11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167,296,244.38元,利息 10,572,812.01元;
(11)宁波银泰应于2026年5月15日前归还交银租赁本金172,501,667.04元,利息 5,367,389.35元;
(12)宁波银泰应于法院解除其银行账号查封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交银租赁律师费180,000元;
(13)宁波银泰承担案件受理费3,491,264.83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共计3,496,264.83元;
中国银泰应于2022年6月17日前向交银租赁支付保证金25,000,000 元,若宁波银泰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1)至(13)项任一项付款义务,交银租赁有权以该保证金抵扣宁波银泰的应付款项;若宁波银泰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第(1)至(13)项付款义务,则该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中国银泰。
2、若宁波银泰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1)至(13)项任一项付款义务,交银租赁有权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若宁波银泰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第(1)至(13)项任一项付款义务,则交银租赁对于第1条金额中的滞纳金全部予以免除。
4、若宁波银泰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第(1)至(13)项任一项付款义务,则交银租赁有权以宁波银泰抵押的不动产及全部附属配套设施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5、若宁波银泰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第(1)至(13)项任一项付款义务,则交银租赁有权就宁波银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平台登记出质的物业租金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6、公司、康旅集团对宁波银泰上述全部债务向交银租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中国银泰对宁波银泰上述全部债务的30%向交银金融租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各方无其他争议。
三、其他情况
公司与交银租赁签订交银租赁质字[20180057-3]号《权利质押合同》,以持有的渤海汇金-云城投银泰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优先B类份额600万份(面值合计600,000,000.00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利息,因调解协议暂未执行完毕,故本次调解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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