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ST科华 公告编号:2022-050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科华转债”将于2022年7月28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科华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2年7月27日;
3、除息日:2022年7月28日;
4、付息日:2022年7月28日;
5、“科华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6、“科华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27日,凡在2022年7月2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年7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2年7月28日。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发行了7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科华转债,债券代码:128124),根据《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7月28日支付“科华转债”的第二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科华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124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73,800.00万元(738.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3,800.00万元(738.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20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7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2月3日至2026年7月27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科华转债”第二年付息,期间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票面利率为0.5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4、“科华转债”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出具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科华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科华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票面利率为0.50%,每10张“科华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元(含税)。对于“科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4元;对于持有“科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5元(即免征所得税);对于“科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5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2年7月27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
3、付息日: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7月27日(债券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科华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钦州北路1189号
咨询联系人:王锡林、唐珺
咨询电话:021-64954576
传真:021-64851044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ST科华 公告编号:2022-051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起诉天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股东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明、彭年才、苗宝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起诉天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本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491民初306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情况
原告: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明、彭年才、苗保刚
第三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三被告及本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9,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虽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但原告主张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为其所持科华生物股票价值下降的财产损失,故应以股票持有人所在地即原告的住所地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据不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系原告暨本公司股东珠海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明、彭年才、苗宝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诉讼案件,未被要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此,本次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天隆公司及相关方违反证券市场规则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行为对本公司及股东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且必要的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本公司尊重公司股东通过合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并将依法及时披露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491民初30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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