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2年8月1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法兰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7月29日
●“法兰转债”除息日:2022年8月1日
●“法兰转债”兑息日:2022年8月1日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2年8月1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法兰转债
3、债券代码:113598
4、证券种类: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33,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3,300,000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100元/张,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2020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0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8%,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7月31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价格:9.48元/股
12、转股期限:2021年2月8日至2026年7月30日
13、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法兰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期可转债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红萍女士、陶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法兰泰克(603966.SH)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法兰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7月29日
2、“法兰转债”除息日:2022年8月1日
3、“法兰转债”兑息日:2022年8月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7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法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64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388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电话:0512-82072666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829436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7 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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