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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26200726     股票简称:鲁泰A鲁泰B    公告编号:2022-066

债券代码:127016            债券简称:鲁泰转债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4,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0年4月1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71ZC00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决议,公司拟终止境内控股子公司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实施的“高档印染面料生产线项目”,并将募集资金25,000万元用于越南新增投资项目万象高档面料产品线项目(一期),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用于支付万象高档面料产品线项目(一期)的投资资金。因此,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人民币募集资金购买美元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股票代码:000726、200726   股票简称:鲁泰A、鲁泰B    公告编号:2022-067

债券代码:127016          债券简称:鲁泰转债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4,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0年4月1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71ZC00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决议,公司拟终止境内控股子公司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实施的“高档印染面料生产线项目”,并将募集资金25,000万元用于越南新增投资项目万象高档面料产品线项目(一期),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万象高档面料产品线项目(一期)投资主体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万象纺织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投项目建设主体为万象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与越南境内业务相关的所有越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则。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两者孰低为准),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监管协议有效期内,该专户应遵守以下规则:

(1)除用于接收上述募集资金(美元)外,不得用于接收其他款项;

(2)对该专户有关的任何支付交易(无论本币、外币或其他),乙方应全权负责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充分的证明文件;

(3)不得就此专户进行现金提取或从该专户向其同名账户的转账。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通知丁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户的,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三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交通银行胡志明市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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