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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319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编号:临2022-048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报告及相关文件已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319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编号:临2022-049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1254 号)的核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2,115,384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2,115,38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7.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 979, 933.9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 020, 063. 48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8427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目前,公司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以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西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在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以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西街支行(乙方) 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100101421008303,截止2022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298,199,997.4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野、牛海青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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