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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2)陕06民辖1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8亿元及利息(以2.9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计算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本金罚息,以2.98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开始计算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罚息: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

(2)判令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宗松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抵押担保的房屋(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19日,原告、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必康股份”)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下称“中国银行延安分行”)三方签订对公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委托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向必康股份发放了2.98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宗松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五景药业以其名下不动产给该笔贷款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经展期,该笔委托贷款展期至2019年6月1日。展期期限届满后,必康股份至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保证人至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判决被告共同先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利息罚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

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12月19日,原告和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延安分行三方签订对公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委托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向必康股份发放了2.98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宗松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经展期,该笔委托贷款展期至2019年6月11日,展期期限届满后,必康股份至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判决被告共同先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利息罚息、复利,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的标的额较大,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今后有可能引发大量的涉诉案件;且原告提交的限制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离开我国边境的申请韩文雄、李京昆为外籍人士。此外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现原告申请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该案符合《陕西法院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统一裁判标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协调各方妥善处理纠纷,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更适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报请提级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陕西法院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第项规定: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是指裁判结果可能影响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由中级法院审理有利于把握政策、衡量利益和统筹协调,有利于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的案件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且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且正在积极审理中,本案案情重大且审理结果可能涉及公众利益。因此,本案由本院管辖在判定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时,更易于把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本案由本院管辖更有利于把握政策、衡量利益和统筹协调。据此,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陕西法院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

2、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06民辖19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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