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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明端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14,387,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79,011,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1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35,376,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0,258,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端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蔡含含律师、林亚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1至提案3为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赞成票6,198,682,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28%;反对票15,702,8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69%;弃权票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14,868,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8881%;反对票15,702,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1036%;弃权票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2%。

提案2:《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赞成票6,198,644,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7%;反对票15,740,7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30%;弃权票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14,830,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7238%;反对票15,740,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2680%;弃权票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2%。

提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票6,198,682,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28%;反对票15,702,8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69%;弃权票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14,868,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8881%;反对票15,702,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1036%;弃权票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蔡含含律师、林亚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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