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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第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审议第2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2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公司18楼1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巍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284,401,33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9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439,224,4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845,176,91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39%。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7,766,76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6%。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并相应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2,284,399,7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459,724,2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6%;反对2,013,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关联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2,282,572,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1,828,2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并相应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67,765,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

2.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65,751,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8%;反对2,013,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9%;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65,937,6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08%;反对1,828,2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79%;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熊洁、李纯青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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