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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2-033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8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韩珍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4人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赵晓强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太原重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太原重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太原重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2、议案1、2、3、4、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议案1、2、3、4为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结果的议案,投票情况见“(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4、回避表决情况:审议议案1、2、3、4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晋宏、徐德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报备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2-034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原重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本次自查期间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22年8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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