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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5号)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77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4,25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67,858,2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6,391,800.00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5号)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77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4,25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67,858,2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6,391,8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2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格之路”)于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银行开户、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划转等相关事项。

公司已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分别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格之路已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科技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公司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8月19日,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注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科技园支行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下级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为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100594291,截止2022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12,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蒲贵洋、顾培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公司作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04834110831 ,截止 2022 年 8 月 19日,专户余额为 28,19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项目、 /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蒲贵洋 、 顾培培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三)公司作为甲方1、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格之路作为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成“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募集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 611301076013001944839 ,截止 2022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 项目、  /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通兑、不取现,不开立非柜面转账渠道。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蒲贵洋 、 顾培培 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公司作为甲方1、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格之路作为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2120078801700002222 ,截止 2022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研发中心  项目、  /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蒲贵洋 、 顾培培 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21号)。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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