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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于近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保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保华上海”),要求其解除双方签订的12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合同解除赔偿金等,并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近日,本案已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28601-28612号共12份《受理通知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6,434万元购房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

●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涉及债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8,105.01万元,减少公司2022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6,889.26万元。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于近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保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保华上海”),要求其解除双方签订的12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合同解除赔偿金等,并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近日,本案已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28601-28612号共12份《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保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1、原被告之间基于签订了一系列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原被告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了12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并于同日在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277街坊的“保华商务广场”5号楼第9-12层整体4层楼面,共12间商办房,总面积6787. 80平方米,总价款26,434万元,交房期限为2021年7月1日前。其后,原被告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下称“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50个日历日解除在建工程抵押以便具备预告登记条件,并约定因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导致合同解除的,被告应支付总房价款2%的赔偿金。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不动产房屋,也未依约办理预售房屋预告登记,且案涉房屋所在“保华商务广场”项目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案涉12间房屋实质上已不具备交付条件,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2021年7月1日,合同约定的不动产交付日期届满,但案涉不动产主体尚未封顶且项目处于半停工状态。原告积极与被告就项目建设进程及交付期限进行沟通协商。但是,自2022年春节起,“保华商务广场”项目已全面停工至今。

2021年7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根据案涉不动产的抵押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保华商务广场”项目提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申请,出具(2021)沪74执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保华商务广场”强制执行。截止目前,尚未查询到涉案不动产进入公开拍卖程序。

2022年6月2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内容为限期协商解决房屋交付事宜的律师函,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予以回复。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12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总计26,434万元购房款及支付被告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1日,金额总计16,331,057.76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总计10,441,429.96元(暂计至2022年8月1日),实际应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违约金总计21,675,879.96元(暂计至2022年8月1日),实际应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赔偿金总计5,286,680.04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涉及债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8,105.01万元,减少公司2022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6,889.26万元。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诉讼的起诉状

2、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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