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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东海大道2887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列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中第2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中第1项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丽颖 贾茗铄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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