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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豪鹏”)在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项目实施时的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7号),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鹏科技”)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000股新股,该批复自同意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43,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0,438,381.5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3,361,618.4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8 月 30 日划至指定账户,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XYZH/2022SZAA503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豪鹏”)在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项目实施时的募集资金的存放。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豪鹏科技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

2、上表中序号2-7为广东豪鹏开立的并拟作为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账户,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后,将募集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豪鹏将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尽快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所涉及的募集资金建立专户存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完成后另行公告;

3、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平湖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以下简称“横岗支行”)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一级支行横岗支行与豪鹏科技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平湖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431920098763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韩志广/高志新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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